德國,這個二次大戰中的戰役軸心與殺戮戰場,在戰爭結束後隨著煙硝散去,逐漸恢復了平靜。
但在德國的法院,專利上的交戰卻砲火四射,越演越烈。
憑藉著久遠歷史下發展出來的深厚法律體系根基,德國長久以來一直是陸系法律的發源地及學術殿堂。
而由於德國審判程序快速、禁制效果強大,並操縱著歐盟市場的輸入樞紐,因此德國成為了除了美國之外各方交火的兵家必爭之地,自去年開始,訴訟案量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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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禮拜前(2012/02/16),慕尼黑地方法院曾獲准Apple一個禁制令,這個禁制令是針對涉及「滑動解鎖」(Slide to unlock, 第EP1964022號專利)技術的Motorola行動裝置。然而,這項禁制令美中不足的是,它並未涵蓋到Motorola的主力產品,也是iPad的強敵--Xoom tablet。
當然,Motorola也不是好惹的。
Motorola以其所擁有的兩項基礎規格(essential standard)相關專利向Apple提出訴訟,獲得了勝利而在德國也取得了禁制令,使得Apple面臨了巨大的威脅。但是,2012/2/27卡路斯高等法院(Karlsruhe Higher Regional Court)在基於競爭法、FRAND(註)規定的考量,對Motorola發出了first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enforcement,使得Motorola無法執行其贏得的禁制令。但是,同時Apple被賦以義務須向Motorola支付合理的權利金。
註:FRAND指的是:標準制定組織中,若有成員擁有涉及到標準的基礎規格相關專利,則該成員必須基於“合理和非歧視性的條款”(RAND)或“公平、合理、非歧視性的條款”(FRAND)的標準,對相關業者(不限定組織成員)進行授權。(FRAND與RAND這兩個術語通常可以互換,FRAND在歐洲比較常用,而RAND則在美國比較常用)
標準制定組織把這項義務規定制定在其章程中,作為一種手段去提高其產業競爭。意圖去防止成員們,在獲得涵蓋產業標準的專利權後,以壟斷性手段壓迫其他競爭對手。一旦組織認為某件專利涉及到基礎的規格,就會核發一個FRAND認證,然後擁有該項專利權的成員必須同意組織內外的成員提出專利授權要求。
藉由如此規定,可以去約束而避免標準制定組織成員們強加不公平、不合理且有差異性的專利授權條件於競爭對手身上,因而影響到產業的良性競爭且獲取不正當利益。
藉由如此規定,可以去約束而避免標準制定組織成員們強加不公平、不合理且有差異性的專利授權條件於競爭對手身上,因而影響到產業的良性競爭且獲取不正當利益。
而就在四天前(2012/03/01)德國慕尼黑一級地方法院( Munich I
Regional Court) 主審法官Dr. Peter Guntz宣布,Apple再度贏得了一個對摩托羅拉移動技術公司(Motorola Mobility Inc, 以下稱Motorola)的禁制令,這項禁制令包括了所有涉及「photo gallery」專利的行動裝置。
「photo gallery」專利,泛指的是EP 2059868。其實,Apple不是第一次用EP 2059868專利來告人。早在去年(2011)6月,Apple向荷蘭法院提起訴訟,主張Samsung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共侵犯了蘋果的3項技術專利及1項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的一篇技術專利,便是EP 2059868。並且,成功的獲得了Samsung的侵權判決。
什麼是「photo gallery」技術?
讓我們來看看Apple此次獲得勝利所依仗的專利:
專利號:EP 2059868
專利名稱:"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photo
management"
專利申請日:2007.08.31 (有主張多項優先權)
專利內容:
往側邊拉照片時,沒超過一半放開手指,就會自動彈回:
往側邊拉照片超過一定幅度,圖片就會自動彈走切換:
那Motorola如何侵權了?
看這個影片,對照一下上面圖片或手邊的iPhone你應該可以瞭解了:
影片中,清清楚楚顯示了Motorola的 XT701智慧型手機「往側邊拉照片時,沒超過一半放開手指,就會自動彈回;往側邊拉照片超過一定幅度,圖片就會自動彈走切換」
如果Apple真的實施該禁制令,則可能有望要求德國境內的Motorola零售商將所有侵權產品下架,從而進行銷毀。
但在現實的考量下,Motorola絕不可能從德國市場撤出,較有可能的做法,是對其行動裝置產品的操作軟體進行「迴避設計(work around)」。
究竟Motorola將如何修改他們的圖片展示模式,目前還不得而知。
但迫使競爭對手去進行迴避設計修剪掉原本好用的功能,就像當初三星一樣,或許正是賈伯斯的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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